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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东莞控股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参照制定本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四条 专用术语定义

(一)授权,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裁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

的授权对象行使。

(二)行权,指董事长、总裁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五条 授权管理基本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分类授权原则。应当坚持权责对等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人进行授权,形成分类授权经营机制,提升公司管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被授权人规范、审慎地运用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章 授权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将以下事项授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定限额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决策权;

(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保留以下事项权限,不宜授权行使: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九)按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作出授权时,应有具体的授权制度或方案。授权制度或方案可以由董事长提出,也可由总裁提出。公司党委

按规定对授权方案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如授权事项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可以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和专项决议的方式来实现。其中:常规授权通过将授权事项纳入规章制度,相关规章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专项授权或需要灵活调整的授权事项应通过授权书的形式明确,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被授权人负责组织执行。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授权应当明确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不得将决策事项授权给公司职能部门等不属于公司治理范畴的其他主体。

第十三条 对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董事长、总裁等被授权人应当召开授权事项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前置讨论,同时与议题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在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如与决策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授权人需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事前同意,被授权人不得将授权事项再委托其他人或组织行使。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制度或方案进行变更,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授权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授权人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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