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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东莞控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工作。各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企业会计准则》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三)《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四)《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

(五)《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六)《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类金融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第四条专用术语定义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合同成本、长期资产。其中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资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制度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的决策主体及决策权限

(一)资产减值及核销管理的决策主体包括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班子会。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的权限职责按照《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二)班子会权限审议需提交班子会审议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事项。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莞深分公司:负责组织对通行费等应收款项、高速公路资产进行检查,若有迹象表明发生了减值,应及时分析发生减值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若有确切证据发生事实损失,应组织进行核销。

(二)工程管理与安全监管部:负责对在建工程等逐项进行检查,若有迹象表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及时分析发生减值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若有确切证据发生事实损失,应组织进行核销。

(三)综合行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办公类资产等资产的清查盘点,对出现有减值迹象或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若有确切证据发生事实损失,应组织进行核销。

(四)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投资类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若出现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投资项目出现减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若有确切证据发生事实损失,应组织进行核销。

(五)党群监察部:负责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资产核销项目的责任认定方面出具意见。

(六)企业管理部:负责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项目、资产核销项目的证据材料的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七)财务部:负责复核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提出复核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等工作。

(八)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

第八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依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阶段一),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阶段二),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阶段三),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上述三阶段的划分,适用于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四)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采用预期信

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公司应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采用单项和组合方式评估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方法如下:

1.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计提坏账准备,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外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基于共同风险特征以组合为基础,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评估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第九条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合同成本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1.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二)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公司第

(一)中第1项减去第2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三)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第十条的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长期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各项非流动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则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二)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四)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及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五)本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五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一)业务部门至少于资产负债表日调查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如存在减值迹象,业务部门应预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说明资产的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第三方鉴证等。

(二)企业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财务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原则和方法,提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

第十三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一)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未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款等确认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财务部按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公司党委会、班子会进行审议。

(二)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总部班子会审批后,提交总部董事会审议;

(三)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总部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总部班子会审批后,依次提交总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根据权限需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审批的,应当报上级单位(部门)进行审批。经上级单位(部门)审批同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审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六章资产核销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资产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取

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项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公司应对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资产核销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资产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参照附件1提供)。

第十六条对于确需核销的资产,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业务部门提出拟核销资产的证明材料,材料应要件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资产核销材料要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踪催讨、改进措施及责任追究自查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党群监察部对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资产损失提出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三)企业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财务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依据审批后的资料为依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由业务部门提出资产核销申请,其他部门配合调查

取证、要件搜集,党群监察部提出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企业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财务部复核后,业务部门提交公司党委会、班子会审议。

(二)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经总部班子会审批后,提交总部董事会审议;

(三)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经总部班子会审批后,依次提交总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根据权限需报上级单位或部门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单位(部门)核准确认。经上级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核销的资产,由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审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八条已计提或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公司业务部门应加大对所负责的已计提和核销资产的管理力度,提出合理和有效使用资产的措施,并落实责任,追偿损失;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做到“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披露的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或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类金融业务的尽职免责相关规定参见《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类金融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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