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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6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0-041

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汇总: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P 2)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P 3)

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P 4)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2019年度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0年10月22日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本次续聘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包括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0年10月22日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公司副总裁的提名方式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2、经审核,姜海波先生、叶子龙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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