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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控股: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30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拟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的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胜任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审计工作。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有为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聘请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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