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拟提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融通租赁公司与东莞巴士下属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拟实施的融资租赁业务,顺应公交汽车纯电动化的市场需求,符合地方政策,承租方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价参照市场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融通租赁公司与东莞巴士下属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拟实施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经营具有稳定与可持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还款现金流有保障,业务信用风险可控。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参照市场价格,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金额为4.36亿元,相关议案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以上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