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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不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将编制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书面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山西证监局。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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