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让太原重工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张吉昌 李端生
毛新平 刘新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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