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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不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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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9-02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晋证监检查[2018]99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晋证监函[2019]38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等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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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四名。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四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2018年6月20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2019年5月1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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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相关条款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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