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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钢不锈: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2

一、关于对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信贷业务给予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该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2、对于《公司与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所做的评判。

3、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订了《公司在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预案职责清楚,措施到位,具有充分性与可行性,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年12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保证担保方式为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向中银香港申请3.16亿美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期限1年。

我们认为:此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的规定。公司对太钢不锈香港有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王国栋 张志铭

张吉昌 李端生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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