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从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目之下新增“持
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
损益。
(二)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在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利
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原在“营业外
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部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改为在“资产处置收益”
中列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 2017 年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
4,368,599,683.79 元和“终止经营净利润”0.00 元,比较数据相应调整,在 2016
年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 1,026,706,847.53 元和“终止经营净
利润”0.00 元。
(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和“营
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本次会计政策调减
营业外收入 48,958.19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 48,958.19 元,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在 2016 年 利 润 表 中 调 减 营 业 外 收 入 598,558.70 元 , 调 增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598,558.70 元。
以上两项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利润均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及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以 11 票同意、 票反对、
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