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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轻机: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本次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

二、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谭力文

独立董事:谢获宝

独立董事:刘林青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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