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通过对2021年上半年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决策程序规范,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资金往来都是严格市场规律来进行的,没有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关于对外担保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还存在以下担保事项: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余额(万元) |
1 | 惠州市三协精密有限公司 | 10,500 | 1,662.45 |
2 | 武汉璟丰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500 |
3 | 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 | 3,500 | 0 |
4 | 京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500 | 300 |
5 | 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5,000 | 382 |
6 | 湖北京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6,000 | 2,840 |
7 | 武汉深海弈智科技有限公司 | 2,500 | 500 |
8 | 武汉佰致达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0 |
合计 | 32,500 | 6,184.45 |
公司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李德军
独立董事:谢获宝
独立董事:刘林青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