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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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公志 邓德强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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