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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7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

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说明中提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款项账面余额122377.78万元,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31,500万元,上海领程贸易有限公司15,900万元、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13,550万元、上海慧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000万元、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495.22万元、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8,013.71万元等13家单位共121,015.84万元,上述预付款项因各大项目停滞而长期未能转入在建工程或无相关采购货物入库。截止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神雾集团书面回复,确认上述预付款项中有58,720万元通过部分供应商转入了神雾集团及关联企业账户,尚有63,672.80万元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路径未核实清楚。”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加强与控股股东的沟通,通过自查等方式进步梳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核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同时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占用事项的进展,并深入自查核查,对公司资金占用事项进行梳理整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时完成整改报告的报送工作。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查明尚未核实部分预付款的实际用途,并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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