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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节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项目(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和5亿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则由你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根据*ST节能公告的2016年-2018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作为*ST节能的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相关规定,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经公司与神雾集团函件沟通,其已书面确认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鉴于神雾集团目前处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补偿义务客观上暂时无法履行。神雾集团正在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清偿方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向神雾集团去函,要求其尽快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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