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刘春彦、毛明先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就2020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4名激励对象退休、1名激励对象身故,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前述16名人员所持有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公司2018年、2019年净利润合计金额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第二个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应回购注销327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691.6万股限制性股票。
3、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进行派息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审议该议案时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春彦 郭海兰 毛明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