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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5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根据新修订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2011]30号公告)(下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下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上述各单位(部门)受本制度约束,具有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并对有关知情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各单位(部门)受本制度约束,具有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并对有关知情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必须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它重大事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项的敏感信息,该等信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对外披露。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八) 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重要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规定》的有关具体规定。(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方式要求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须如实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方式要求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
完整地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任职情况、获取信息时间、内容及途径,(具体内容参照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于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送,以备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阅。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所报重大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应对该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行政审批等各阶段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于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后2 日内报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如有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补充登记。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依法或根据自身需要,向外单位及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按照以下程序登记备案: (一) 在向其报送内幕信息前,必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送; (二) 要求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将相关内幕信息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备案; (三) 向其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书面向其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敦促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登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登记工
记工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各部室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各部室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各有关部门还须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统一报证券部。由公司证券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要求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将相关内幕信息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备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提交公司证券部,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证券部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相关材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对不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的行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和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2:保密提示函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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