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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审 核 报 告
大信备字[2021]第1-10157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邮编100083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Beijing, China, 100083电话Telephone: +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关于对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1]第1-10157号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年12 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1-10379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贵公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信托产品账面价值82,000.00万元,系购买的“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42,000.00万元、“中融-鑫瑞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级资金信托产品”40,000.00万元,上述信托产品到期后,贵公司进行了续投。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和访谈等审计程序,但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贵公司投资的该等信托产品资金的可收回性。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邮编100083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Beijing, China, 100083电话Telephone: +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基于目前我们获取的证据和执行的程序,我们无法对贵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中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信托产品的存在、权利和义务、计价与分摊和列报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许峰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玮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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