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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轮环境: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监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15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文件。

2、2023年7月19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委”)《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烟国资〔2023〕55号),烟台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7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2023年7月2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近期亡故,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上述19名人员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因此,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由642人调整为623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部分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784万股调整为1,782万股 A 股普通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2)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主要系因公司激励对象亡故、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股权激励等原因而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3)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李增群先生、葛运江先生暂缓授予外,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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