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依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一年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非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短期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发
行的低风险的相关非保本理财产品。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 | 尹田 | 马少平 | ||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