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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8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①公司本次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②此次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8,148.99万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发行可转债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保证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董事会十届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尹 田马少平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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