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情况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开展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9年金融业务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与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董事会十届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 | 尹 田 | 马少平 | ||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