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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0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拟收购关联方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按照市场原则作价,经交易各方谈判协商而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收购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战略协同及优势互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拟收购关联方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确认。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 尹 田 马少平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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