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以政府定价为依据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创维数字董事会十届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鞠新华 | 尹 田 | 马少平 | ||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