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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关于会计政策变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5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证券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7-053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
了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
    3、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
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
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
及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
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
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
后颁布的相关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
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第 42 号准则施
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
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应
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
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第 16
号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第 16 号准则进行调整,可
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暂未涉及第 42 号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根据新第 16 号
准则,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新第 16 号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进行了梳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将“其他收益”
项目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公司 2017 年 1-6
月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合计为 46,297,511.43 元。
    上述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均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性
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
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影响
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第二十六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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