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一级子公司)和铁岭财京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向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4,900万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此项关联交易,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贷款利率按照该行同期向同等行业发放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此项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在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经营发展相符合,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
(本页无正文,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钟田丽
范立夫
黄 鹏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