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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新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铁岭新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钟田丽

范立夫

黄 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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