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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铝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8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19)第76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指派郭晓龙、王洪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2019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10:00在贵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满15日。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正基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本次大会还同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1,110,846,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12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83,680,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00%。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人,代表股份1,194,527,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228%。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

共2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现场会议由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计票、1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与发出票数一致。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合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和新增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597,06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6983%; 反对:1,102,50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表已回避表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建设绿色低碳水电铝材一体化项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1,194,518,73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2%;

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晓龙

王 洪2019年 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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