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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铝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海合综(2017)第 78 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
指派郭晓龙、王洪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
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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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体内
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10:00 在贵公司召开,距会议通知日已满 15
日。会议由董事长田永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
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49 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1,171,111,72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4.924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22 人,代表股份 1,111,183,627 股,占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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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42.62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59,928,0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2989%。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3 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现场
会议由大会推举的名股东代表计票、名监事代表监票,收回的
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涌鑫铝业有限公司进
行增资的议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61,067,86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8205%;
    反对 109,8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17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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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表已回避表决,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二)《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
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61,067,86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8205%;
    反对 109,8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17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表已回避表决,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鹤庆溢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昆
明有色冶金设计院股份公司签订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
鹤庆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61,071,36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8262%;
                          4/5
    反对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17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表已回避表决,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晓龙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律 师 王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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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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