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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4 日 15:00-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其中,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田永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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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及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4 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1,219,302,57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773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4 人,代表股
份 1,111,401,6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2.6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
份 107,900,8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39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议案: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选举非独立董事 7 人
1.1 选举田永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1,3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64%;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591,1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89%;
表决结果:同意。
1.2 选举丁吉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3,1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65%;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592,9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05%;
表决结果:同意。
1.3 选举何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4,26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66%;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594,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5%;
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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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选举陈德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6,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68%;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596,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4%;
表决结果:同意。
1.5 选举焦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5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72%;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0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79%;
表决结果:同意。
1.6 选举郝红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8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96%;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3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54%;
表决结果:同意。
1.7 选举苏其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20,14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674%;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9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65% ;
表决结果:同意。
2. 选举独立董事 4 人
2.1 选举宁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2,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65%;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592,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97%;
表决结果:同意。
2.2 选举尹晓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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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19,650,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71%;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00,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70%;
表决结果:同意。
2.3 选举鲍卉芳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5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72%;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0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79%;
表决结果:同意。
2.4 选举汪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19,94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510%;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9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34%;
表决结果:同意。
二、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 选举张自义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119,65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72%;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0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79%;
表决结果:同意。
2. 选举罗刚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119,67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288%;其
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2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3%;
表决结果:同意。
3. 选举李志坚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1,119,84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1.8428%;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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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791,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9%;
表决结果:同意。
三、《关于新增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 109,265,55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26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09,172,3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回避表决。关联方股东分别
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田永、丁吉林、何伟、张春生、张
自义、王琳、姚斌,其中,张春生任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他均任职
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1,109,818,170 股、70,261
股、10,000 股、5,000 股、3,750 股、30,629 股、5,000 股、14,212 股;关联方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回避表决。
四、《关于控股收购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曲靖铝业有限公司 94.3467%股权的议案》;
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34%;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09,172,3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五、《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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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34%;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09,172,3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六、《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云铝泽鑫铝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
议案》;
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34%;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09,172,3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七、《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34%;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09,172,3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八、《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汇鑫经贸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
议案》;
同意 109,265,55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268%;
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绿色低碳中国水电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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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09,172,3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回避表决。关联方股东
分别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田永、丁吉林、何伟、张春
生、张自义、王琳、姚斌,其中,张春生任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企业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其他均任职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
1,109,818,170 股、70,261 股、10,000 股、5,000 股、3,750 股、30,629 股、5,000
股、14,212 股;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回避表决。
九、《关于为参股公司昆明重工佳盛慧洁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09,265,15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265%;
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09,171,94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
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3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回避表决。关联方股东
分别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田永、丁吉林、何伟、张春
生、张自义、王琳、姚斌,其中,张春生任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企业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云南冶金仁达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其他均任职于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分别为:
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绿色低碳中国水电铝
云铝股份
1,109,818,170 股、70,261 股、10,000 股、5,000 股、3,750 股、30,629 股、5,000
股、14,212 股;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晓龙、王洪;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晓龙、王洪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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