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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铝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6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海合综(2017)第 55 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
指派郭晓龙、王洪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
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 2017
                            1 / 10
年 9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体内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贵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距会
议通知日已满 15 日。会议由董事长田永先生主持,会议主持
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时采取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54 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1,219,302,57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6.773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2 / 10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24 人,代表股份 1,111,401,68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42.6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107,900,8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391%。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9 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现场
会议由大会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计票、2 名监事代表监票,收
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
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选举田永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1,3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64%;
    2.选举丁吉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3,1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3 / 10
所持表决权 91.8265%;
    3.选举何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4,266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66%;
    4.选举陈德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6,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68%;
    5.选举焦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5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72%;
    6.选举郝红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8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96%;
    7.选举苏其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120,14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674%;
    8.选举宁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42,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65%;
    9.选举尹晓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50,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4 / 10
所持表决权 91.8271%;
    10.选举鲍卉芳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19,65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72%;
    11.选举汪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19,94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5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
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
项议案已获通过。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1.选举张自义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119,65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72%;
    2.选举罗刚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119,67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288%;
    3.选举李志坚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1,119,841,267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1.8428%;
                          5 / 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
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
项议案已获通过。
    (三)关于新增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同意 109,265,55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9268 %;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表已回避表
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四)《关于控股收购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曲靖铝业有限公
司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9.9934 %;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6 / 10
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
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
项议案已获通过。
    (五)《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融
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9.9934 %;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
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
项议案已获通过。
    (六)《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云铝泽鑫铝业有限公
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7 / 10
    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9.9934 %;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
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
项议案已获通过。
    (七)《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融
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219,222,572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 99.9934 %;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006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
效,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 的
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8 / 10
       (八)《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云铝汇鑫经贸有限公
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09,265,55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9268 %;
       反对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07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表已回避表
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九)《关于为参股公司昆明重工佳盛慧洁特种设备制造
有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同意 109,265,15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9265 %;
       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 0.07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 / 10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关联方股东及股东代表已回避表
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案已获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晓龙
                                         王 洪
                                   2017 年 09 月 25 日
                         10 / 10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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