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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3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12幢;

娄晓曦,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宋歌,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张云龙,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陶蓉,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江勇,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扬,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邸晓峰,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褚建国,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华宾,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伟,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张润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晨,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雅萍,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邓勇,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颖,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贾园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北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7月,ST北文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博润”)。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ST北文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0,188.68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ST北文授权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对应的收益权,导致ST北文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

ST北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北文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歌,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云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北文时任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扬,时任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北文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北文时任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时任副总裁邓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

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北文时任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作为违规行为的参与者及主要执行者,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北文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歌,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云龙,时任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兼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颖,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扬,时任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时任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时任副总裁邓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娄晓曦、张云龙、陈颖、贾园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北京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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