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事项及进一步安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及进一步安排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查阅了相关财务资料、合同等相关材料,检索了相关规定和其他上市公司同类交易公告,认为:因转让世纪伙伴100%股权,导致公司被动形成了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被动财务资助金额326,752,977.97元,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全资子公司业务支持往来款的延续;转让世纪伙伴100%股权的合同对上述往来款支付安排进行了约定,且世纪伙伴已出具相关还款安排承诺;同时,公司已设立催收小组,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董事会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同意本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及进一步安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将督促公司相关催收小组保持与相关人员
密切沟通,定期探访并督促处置世纪伙伴账面资产,对相关项目进行持续跟踪,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及进一步安排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邸晓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