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事项及进一步安排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及进一步安排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转让世纪伙伴100%股权,导致公司形成326,752,977.97元的债权,虽然世纪伙伴也出具了相关还款安排与计划,公司已设立催收小组,但是“世纪伙伴还款安排与计划”中,对是否可实现回款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公司也未提供任何可行的补救措施,同时,议案未经董事会充分讨论。因此本人反对本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的进一步安排。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及进一步安排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王 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