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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3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0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朱启昕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19,826,20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7,510,7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66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315,4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676,3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0,8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315,4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63,818,456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6,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0.9556%;反对1,630,6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2.5551%;弃权4,141,3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6.4893%。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58,046,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556%;反对1,630,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51%;弃权4,141,3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93%。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二)审议《关于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74,676,306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25,9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00%;反对1,650,3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2.2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73,025,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00%;反对1,650,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关于选举张国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03,719,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891%。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58,569,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315%。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3.2关于选举柳长庆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903,719,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891%。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58,569,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315%。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安逸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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