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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8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年6月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职责和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的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依法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当公司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①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澄清;

6、回购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0、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1、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2、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15、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情况;

2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2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2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8、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报告义务人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进一步了解和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予以配合。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需在相关单位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后,向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制度第十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与各单位建立日常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资本运营部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及时、顺畅地归集和有效管理。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要求的相关重大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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