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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轿车: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6日下午14:3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2019年9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9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9年9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柳长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7,802,1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22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3,573,7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6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228,3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818,4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0,0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228,3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230,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65%;反对19,489,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82%;弃权4,082,7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7,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4%。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51,246,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4947%;反对19,489,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484%;弃权4,082,7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87,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69%。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二)审议《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855,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466%;反对19,850,7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1167%;弃权4,095,3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7%。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50,872,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943%;反对19,850,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320%;弃权4,095,3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37%。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审议《关于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一汽股份作为关联方回避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表决(持有本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862,983,689股),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74,818,431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06,0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74.4549%;反对14,544,4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9.4397%;弃权4,567,9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3,2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6.1054%。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55,706,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549%;反对14,544,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397%;弃权4,567,9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43,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054%。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安逸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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