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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为进一步增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盈利能力、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每年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充分讨论、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一般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即: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总经理办公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提出、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由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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