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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3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营绩效,建设项目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所属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其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二)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

(三)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

(四)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所属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督与指导,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审计部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审计部的领导,并根据集团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和公司实际情况协助完成任务借调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工作。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协助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业务素质过硬、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审计部提名报经公司批准后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鼓励和适当物质奖励。为国家和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负责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分工、起草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行审计工作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于实施审计五日前将审计通知书下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名单;

(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或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可以利用经核实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并提供审计组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制度和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的相关性;

(三)实施准确、证据完备,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以及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审计人员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并附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并

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后,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形成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并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形成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应有恰当的标题,内容客观、完整,文字通顺、简练,表达准确。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报告标题;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五)审计评价意见;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定性、依据、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签名和审计报告日期。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未下达前,任何人无权对外透露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 审计报告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在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报告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意见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构必须按审计项目内容进行分类归档,并交公司档案部门保管。审计档案保管年限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据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相关办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中水股审〔2011〕43号)同时废止。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中如有相关描述与本制度内容不一致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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