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中武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2年6月1日披露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立案受理的时间 2022年5月26日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唯一编码 (2022)皖01民初1002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立案处理当事人姓名/名称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发行人为案件原告涉案的金额 涉案本金总额265,367,37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5,369,594.05元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10月25日就分包
MAG 刚果(布)蒙哥 1200kt/a钾肥工程土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讼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1)刚果共和国蒙哥120万吨钾肥项目业主为MagIndustries Corp.和MagMinerals Potasses Congo SA,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讼争工程承包商,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讼争工程分包商;(2)讼争工程位于刚果(布)奎卢省蒙哥光卤石矿开发区、黑角新港区;(3)合同价款为131,811,907.00美元,合同约定汇率6.1320,折合人民币808,270,614.06元;(4)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总价,除业主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或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的合同价格调整外,该固定总价将不做任何调整。如果业主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或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的合同价格调整涉及到分承包商相关费用,则固定总价将做相应调整。 讼争工程于2013年7月17日开工,由于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向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14年5月起逐步中止施工。根据实际完工情况,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为225,526,380.00元,已付工程款127,429,200.00元,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 98,097,180.00 元。因诉争工程停工,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因停工导致的各项损失合计167,261,191.00元。 | |
诉讼/仲裁的标的 | 1、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停工损失赔偿。 |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裁判结果 | 裁判结果尚未做出 |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 裁判结果尚未做出 |
三、案件执行情况
不适用。
四、调解情况
(一)和解
不适用。
(二)撤诉/撤回仲裁申请
不适用。
五、二审情况
不适用。
六、再审情况
不适用
七、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发行人对本案所涉项目已计提部分减值准备。目前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估计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发行人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发行人认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截止发行人公告披露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公司与东华科技的纠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20起,主要涉及商品房买卖及租赁纠纷、物业费收缴纠纷等,涉案总金额为1,787.72万元,占发行人2021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0.35%,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中武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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