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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集团:关于为控股子公司8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8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于2021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8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9)。现对上述公告中有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为车音智能全资子公司成都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车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双流分行”)向成都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科创”)申请展期一年的贷款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相关合同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贷款展期、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华闻集团、车音智能、成都车音于2021年8月23日与空港科创及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签署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以下简称“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车音智能合称“担保人”;成都车音称为“借款人”;空港科创称为“委托人”;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称为“贷款人”):

1.合同性质

本合同是对编号为成交银2020年委贷字300002号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和编号为KC-ZGZ-BZ-20200821A-HT号、KC-ZGZ-BZ-20200821B-HT号的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的补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委托人、担保人和贷款人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和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2.展期金额、期限

应借款人申请,委托人、担保人同意并委托贷款人按以下约定对原合同项下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所对应的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进行展期。

原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原贷款到期日:2021年8月24日;展期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展期后到期日:2022年8月23日。

3.展期贷款利率、罚息

(1)展期贷款的固定利率数值为6%。该固定利率数值系在本合同签署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215个基点确定。展期期限内,利率不调整。

(2)自原贷款到期日次日起,适用展期利率。贷款展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年利率(单利)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展期利率上浮50%。

4.展期贷款担保

担保人继续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的展期贷款提供担保。

5.展期贷款逾期约定

贷款展期后逾期的,贷款人按原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计收逾期贷款手续费。

6.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借款人、委托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

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华闻集团于2021年8月23日在成都市与空港科创签署的《委托贷款展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称为“保证人1”;“空港科创”称为“贷款人”;“成都车音”称为“债务人”):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主合同债权人因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对主合同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8,00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年期,自成交银2021年委贷展字300002号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保证方式

保证人1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人1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资产过户全部税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人1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系分期履行的,全部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往后起算二年。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1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保证人1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外,还应按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四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

7.生效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三)车音智能于2021年8月23日在成都市与空港科创签署的《委托贷款展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车音智能”称为“保证人2”;“空港科创”称为“贷款人”;“成都车音”称为“债务人”):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主合同债权人因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对主合同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8,00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年期,自成交银2021年委贷展字300002号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保证方式

保证人2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人2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资产过户全部税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人2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系分期履行的,全部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往后起算二年。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2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保证人2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外,还应按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四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

7.生效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四)华闻集团于2021年8月23日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及车音智能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称为“担保人”;“子栋科技”称为“反担保人1”,“鼎金实业”称为“反担保人2”,“车音智能”称为“反担保人3”,“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车音智能”合称“反担保人”;“成都车音”称为“借款人”;“空港科创”称为“委托人”;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称为“贷款人”):

1.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1)反担保人1、反担保人2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依据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向借款人所提供借款金额的40%,即对应借款金额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中的3,200.0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具体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40%为准。

(2)反担保人3所担保主债权为:贷款人依据贷款协议(含展期

协议)向借款人所提供借款总额,即对应借款金额8,000万元(大写:

捌仟万元整),具体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2.保证方式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人1和反担保人2内部承担按份共同保证责任。其中,就反担保人1和反担保人2所担保债权而言,反担保人1就34.56%的债权相应额度进行担保,反担保人2就5.44%的债权相应额度进行担保。即,反担保人1仅就34.56%的债权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逾期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以上费用合称“债权及费用”);反担保人2就5.44%的债权及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反担保人3就被担保的全部债权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1)反担保人1和反担保人2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的40%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2)反担保人3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实际承担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约定的保证责任或其他责任之次日起两年。

5.违约责任

(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相关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

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全部的贷款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

(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项下全部的贷款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②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③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关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6.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资金使用费、费用及支出等。

二、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继续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15,34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83,659.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283,588.28万元的

29.5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283,588.28万元的0.00%。除梁海燕就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车音智能向其借入资金余额1,700.00万元及应付利息所涉及的债务违约事项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由公司及车音智能其他股东提供担保的车音智能向杨贰珠借入资金余额3,500.00万元(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00.00万元)及应付利息尚未偿还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合同;

(二)委托贷款展期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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