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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不便,积极出席公司2021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报告期内工作情况回顾

董事会召开次数12股东大会召开次数5
现场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亲自出席次数
110004

2021年度,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都做了认真审议,并经过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深入沟通和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总共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21年2月10日对八届一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八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3月10日对八届二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与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三)2021年3月10日对八届二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四)2021年3月10日对八届二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对间接控股子公司蓝科锂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五)2021年3月10日对八届二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四川盐湖化工提供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3月30日对八届三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七)2021年3月30日对八届三次董事会中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八)2021年3月30日对八届三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九)2021年3月30日对八届三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十)2021年3月30日对八届三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2021年董事及管理层薪酬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1年3月30日对八届三次董事会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1年4月28日对八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公司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十三)2021年4月28日对八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十四)2021年4月28日对八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十五)2021年4月28日对八届四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十六)2021年8月3日对八届六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董事会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十七)2021年8月27日对八届七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十八)2021年8月27日对八届七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十九)2021年8月27日对八届七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十)2021年9月24日对八届八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向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十一)2021年9月24日对八届八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变更2万吨/年电池级碳酸锂项目贷款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十二)2021年9月24日对八届八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二十三)2021年11月1日对八届十次(临时)董事会中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认真履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职责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积极了解公司高管人力架构及岗位职责,认真审核候选高管的任职资格。2021年提名委员共计召开4次会议,审议议题如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副总裁的议案》。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根据《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21〕10 号)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2021年薪酬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议题如下:《公司2021年度董事、管理层年薪的议案》。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的情况

2021年,由于新冠疫情原因,本人未能到格尔木盐湖现场进行调研,但是,本人利用在西宁参加董事会的机会,从不同角度对公司生产运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结合本人专业,提出了专用肥产品开发等建议。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1年7月8日-8月4日,本人参加了深交所组织的第121期上市公司独

董培训班,修满所需学分,获得独董证书。通过学习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同时本人通过对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发放的独董履职相关材料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建议,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采用不定期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沟通的方式,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通过以上方式,本人不断加深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运作的了解,加强对管理层经营决策的指导和支持。

2021年4月21日,本人还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境外钾资源开发研讨会”和“盐湖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研讨会”并就盐湖十四五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1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

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何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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