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56 号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1年9月25日披露《关于向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在原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化工”)重整期间为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工代垫了部分工资、社保、天然气等费用。公司上述代垫事项构成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9月24日,你公司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因上述事项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31,369.68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7.4.3条、第7.4.4.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