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盐湖股份: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处罚【2021】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公司是最大的国产钾肥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公司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经查,公司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且处以160万元罚款。

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无需申请停牌。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整改情况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高度重视,已及时缴纳罚款。结合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对公司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责任和担当,最大限度确保钾肥生产供应基本稳定,保护国内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