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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一、关于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予以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已经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公司前期在对外担保事项上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未出现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发生,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相关规定。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截止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公司除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正常的经营性往来资金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情况

本次公司子公司青海盐湖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锂业”)与格尔木蓝科皓宇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蓝科皓宇”)的关联交易为有效平衡和整合双方优势,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等因素需要,为了提高蓝科锂业装置产能,早日达产达标。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以上交易定价以公开招标形式,市场化定价,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八届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子公司蓝科锂业与格尔木蓝科皓宇的关联交易,交易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关联交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洪乐 王建玲 吴立新 王孝峰 何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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