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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商: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5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范围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内幕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应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如违反本制度及保密承诺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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