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0032-2号),我们认为:对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影响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肯定和认同,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说明均无异议。
独立董事
陈玉宇杨兴旺
杨燚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