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10年期品种,债券代码“112027”,简称“11新兴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新兴铸管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72936号】。
涉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申请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章
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被申请人: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力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201-54室
2、受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3、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7日,公司与上海稳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稳石”或“被申请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签署了《上海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
2013年,为投资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项目,世界知名的房地产业开发商及基金管理公司铁狮门公司为上海仁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仁瑾基金”)募集资金。经协商,由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上海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优兴基金”)投资于仁瑾基金,优兴基金作为仁瑾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考虑到系通过优兴基金投资于仁瑾基金这一交易结构,优兴基金的三方合伙人在《补充协议》中对优兴基金的管理费做了特别约定,然而上海稳石实际收取的管理费金额超出了《补充协议》约定的金额,违反了《补充协议》第10.1条(d)款的约定。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上海稳石向优兴基金支付多收取的管理费及违约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等费用。
4、公司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款项人民币148,384,94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宁波保税区新德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20,923,785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0日);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以及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0元及差旅费等费用(申请人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明确具体金额)。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072936号】。本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三、诉讼仲裁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认为,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将会同相关专业人员持续推进该仲裁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发行人将根据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详见发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公告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以上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盖章页)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