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范立夫 胡 滨 梁硕玲 黎文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