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全面了解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广发证券2020年度审计机构,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认真,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范立夫 胡 滨 梁硕玲 黎文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